- 手机:
- 13695569669
- 电话:
- 010-53067055
- 邮箱:
- 5896002369@qq.com
- 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通顺路与徐尹路交叉口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85证券代码:831490证券简称:成电光信主办券商:广发证券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一、触发稳定预案的条件(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85证券代码:831490证券简称:成电光信主办券商:广发证券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一、触发稳定预案的条件(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将按照下列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85(一)公司回购股票由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85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本网站用于投资学习与研究用途,如果您的文章和报告不愿意在我们平台展示,请联系我们,谢谢!












